第2條本辦法之受理範圍如下: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加工廠之登錄產品及其原料。但參展或貿易用樣品不適用本辦法關於登錄產品之規定。二、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確認符合漁船衛生評鑑及輸入國衛生規定之漁船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