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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
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預撥補助款申請書。
二、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
三、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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