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