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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檢驗機構應主動提供出口人關於檢驗程序之資料。
出口人得向檢驗機構要求提供下列資料:一、具體檢驗程序、項目及標準。
二、進口國政府關於裝運前檢驗活動之法律與規章之參考索引。
三、第十五條所規定設置之申訴程序。
檢驗機構之檢驗程序如有修正,除已於安排檢驗日前事先通知出口人外,不得依修正後之檢驗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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