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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局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標示晶片來源識別標記。
已標示前項晶片來源識別標記者,得以智慧局認可機構出具之書面文件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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