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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簽發單位簽發、繳(註)銷換發及遺失補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其收費數額,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超過正本三份、副本六份,每增加一份酌收新臺幣五十元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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