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貿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簽發單位之簽發作業。
簽發單位對於申請人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時,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原產地認定之質疑,應報請貿易局處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