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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局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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