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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外貨於我國港口轉口至他國,申請人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一、申請書。
二、海關之轉運准單。
三、原輸出國產地證明書。
四、其他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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