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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請人應以下列方式為前條電子資料傳輸:一、連結貿易局網站,登錄並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二、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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