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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除經貿易局同意者外,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透過貿易局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統),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業務。
但貿易局電腦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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