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辦法所稱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指出口報單之出口人。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為申請人或出口報單買方以外之第三人,除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另檢具申請人與該第三人之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另檢附經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人,指國內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