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辦法認定之受損企業,得檢具改善調整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改善調整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向本條例第十四條行政院所設置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辦理受損企業補助。前項改善調整計畫之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其最高補助金額每案不得超過新臺幣伍佰萬元,並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