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訂受損企業認定資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單一服務窗口提出受損企業認定申請。前項企業申請案件經受理,並確認其申請資格後,應將申請案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企業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認定,應邀集主管機關、相關產業公協會、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議,再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