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相同產品或服務,指該產品之構成物質及特性相同或服務之內容及特性相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指該產品之構成物質及特性或服務之內容及特性有所差異,但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