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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評鑑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評鑑委員一人代理主席職務。
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評鑑結果。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委員會議。
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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