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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之: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
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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