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建立下列人事制度,並報本部核定;修正時,亦同:一、組織章程,且應包含組織設立依據、掌理事項、內部單位業務等事項。二、執行首長之任期及產生方式。三、考核,且應包含主管考核之強化機制。四、退休及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