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其兼職費基準如下:一、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依該表規定辦理。二、非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超過該表領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