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長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