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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五、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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