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辦法規定之文件除申請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本辦法規定之外國有限合夥應提供之外文證明文件,須經驗證、公證或認證程序,並檢附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