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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外國憑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二、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者。
三、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四、其組織、登記地區對我國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有顯失互惠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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