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外國憑證機構申請更新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三、變更內容對照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書、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