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三、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主管機關發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第一項申請書、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