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電子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公司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公司或其代理人未於主管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主管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