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