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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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