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一、外國公司已解散。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外國公司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