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條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前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前二項被徵詢意見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聲請人為股東或債權人時,法院應檢同聲請書狀副本,通知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