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37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