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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從事本條例所核准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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