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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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