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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業務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收支決算表。
前項之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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