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條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