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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
數人共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獎助之獎助金,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依第二項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一只;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
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請求專利專責機關協助複製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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