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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來源識別碼;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駁回前,附具理由書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得前往申請之事業及其製造場址,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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