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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車輛應報請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核發出入證。
進出加工出口區之人員、車輛需接受管理處或分處、海關及警衛人員為必要之檢查,且營運作業時不得有妨礙交通之情事。
入區作業貨運車輛、貨櫃及機具應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入區作業營業貨車或曳引車每輛配置之板架以二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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