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購買貨品,其購買貨品部分。二、將貨品委託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加工,其委託加工部分。前項得免計收管理費項目,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管理處或分處備查,同時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管理處或分處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