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購買貨品,其購買貨品部分。
二、將貨品委託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加工,其委託加工部分。
前項得免計收管理費項目,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管理處或分處備查,同時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管理處或分處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