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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展延以二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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