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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建築物之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續租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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