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建築物之租金,依建築物成本、取得費用及資金成本計算,並應考量下列因素:一、稅捐、規費、保險費及土地租金。二、建築物維修費用。建築物分層出租者,第一樓層應依前項租金加計百分之十計收,頂樓應依前項租金減計百分之十收取。管理處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辦法所定租金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