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承租人應於訂約之日起,依約繳交租金及擔保金。前項擔保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第一項租金應逐期依約定日期繳交;擔保金應於租約終止,且無應負擔保責任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租賃契約,應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