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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承租人應於訂約之日起,依約繳交租金及擔保金。
前項擔保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依約定日期繳交;擔保金應於租約終止,且無應負擔保責任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租賃契約,應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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