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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承租或承購建築物,應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並簽訂預約書,繳存預約金。
前項預約金應按預訂承租面積六個月租金或出售價金百分之五繳存。
申請人應於繳存預約金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案;逾期未提出者,預訂建築物不予保留,預約金無息退還。
第一項預約金於投資案核准時,得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擔保金或價款;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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