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三、承租或承購資格。四、承租或承購手續。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