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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管理處或分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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