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管理處或分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