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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凡出入加工出口區之車輛,應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請領車輛出入證;未取得者,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出,已進入之人員、車輛得命其離開。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員工、車輛出入證得由管理處或分處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發、換證或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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