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投資人繳存預約金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書;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延長,延長期限為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管理處或分處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投資人於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無息退還預約金,預訂之土地或建築物,不予保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