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條例第七條將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應適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區內事業應依該表所列規定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免簽證輸入之貨品,如為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進口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前項貨品出售時,得免開統一發票。但應列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