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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視同外銷,得依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貨品,其入出區程序如下:一、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者,於輸往加工出口區時,向海關辦理進區報關手續,海關應於放行之翌日起十日內發給證明文件;運返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不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於進入加工出口區時,免辦前款手續。
第一項貨品如需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取得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由區內事業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署證明由其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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